学生资助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3 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3-11-10 17:57:46 访问次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资助对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 号)、《浙江省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三)经二级学院认定为当年度学生资助对象,平时生活俭朴;

(四)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的前 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八)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者或在文体、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大二、大三资助对象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评选名额;

(二)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申请学生 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获奖及事迹情况进行排名,确定推荐名单;

(四)二级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员材料,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七)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九)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如学生本人提出抵扣欠费申请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授权书,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机电职业技 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浙机电院学〔2018〕100 号)同时废止。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