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0 20:49:02 访问次数:

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

2020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明确评审要求,规范评审流程。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流程。评审过程中,应将申请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测评、获奖等在校表现情况以及家庭困难程度、已获资助情况等进行排名。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侧重于奖励,国家助学金侧重于助困。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2、规范评审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填报申请表、备案表等材料。

二、项目及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分院2018级、2019级在校生总数进行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分院2018级、2019级困难生总数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详见下表。其中,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分院困难生总数进行分配,计划于10月28日前完成新生困难生认定工作,具体名额另行通知。

项目

机械

电气

信息

经贸

国际

设计

交通

材料

合计

国家奖学金

确定1人,另2人

确定1人,另2人

确定1人,另2人

确定1人,另2人

确定1人,另2人

确定1人,另2人

确定1人,另2人

确定1人,另2人

15

省政府奖学金

33

39

25

34

13

19

15

12

190

国家励志奖学金

75

77

45

63

5

60

27

33

385

三、上报材料

请各分院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国家奖学金相关评审材料(申请表、汇总表)请于102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评审材料(申请表、汇总表)请于114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纸质稿请于11月18日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适时组织各分院符合条件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学生进行线上申请。

 

附件1: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流程

附件2: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附件3: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介绍模板

附件4: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模板及空白表格

附件5: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1010

 

附件1:

2020年国家奖学金评审流程

完成时间

阶段

具体要求

1020日前

二级学院评选

二级学院上报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公示5个工作日

10月20日-21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1022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选事迹材料,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1023-29

学校公示

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国家奖学金名单

1023

上报评审材料

二级学院按要求上报评审材料

1030

报省教育厅

上报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

 

2020年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完成时间

阶段

具体要求

11月4日前

二级学院评选

二级学院上报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公示5个工作日

11月5日-9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11月10日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选事迹材料,确定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11月11日-17日

学校公示

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单

11月10日-16日

填写申请表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按要求填报申请表

11月18日

上报评审材料

二级学院按要求上报评审材料

1120

报省教育厅

上报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

附件2: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需位列班级第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若申请者无法满足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列班级第一,仅在班级前30%的,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突出表现所列条件的(详见附件),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同时提交详细证明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8人以上(含8人)原则上按各分院1个名额进行上报;国家奖学金名额8人以上(不含8人),原则上在各分院1个名额基础上,剩余名额按如下条件择优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需位列班级第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至少一年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五)获有至少一项及以上校级荣誉,例如: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

(六)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竞赛奖项二等奖及以上。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按成绩及综合表现、获奖及事迹情况进行排名,确定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选事迹材料,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六)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国家奖学金名单;

(八)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突出表现包含内容


附件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突出表现包含内容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全国及以上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家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荣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家及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给予倾斜。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学习成绩要求:

(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评选范围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二)或申请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评选范围的前15%,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和二级学院说明;

(三)上报人选需按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作为主要依据,依排名顺序依次上报。

第六条  突出表现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内容包含: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专业学科技能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全省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前二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省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全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省十大杰出青年、全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分院大二、大三在校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拟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六)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名单;

(八)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三)二级学院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生活俭朴;

(四)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评选范围的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八)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者或在文体、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分院大二、大三困难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评选名额;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获奖及事迹情况进行排名,确定推荐名单;

(四)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员材料,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七)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八)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九)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如学生本人提出抵扣欠费申请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授权书,按学院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0学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2010年秋季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0〕288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当年经二级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分院大一、大二、大三困难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助学金名额;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已获资助情况、在校综合表现进行排序,提出推荐名单和资助档次;

(四)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员材料,拟定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七)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八)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国家助学金名单;

(九)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在评审结束后的当学期和下一个学期分两次发放给获资助学生本人,发放形式为按月等额发放。

    第十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