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学费资助和伙食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21 21:29:26 访问次数:

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学费资助和伙食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费资助管理办法(修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2-2023学年学费资助和伙食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资助。

全日制各类在校生中的的五类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家庭学生,可申请伙食补助。

二、资助标准与名额

学费资助标准为每年一等资助4500元,二等资助3000元、三等资助1500元。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当年困难生人数的35%。

伙食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人,每学期补助不超过五个月,由财务打款至学生饭卡。

三、申请条件:

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基本程序:

(一)学生申请:登录智慧学工系统(网址:http://ehall.zime.zj.cn),在线填报,伙食补助申请须同时填写附件4《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伙食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二级学院初评: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充分讨论后确定初审名单,并在系统中完成审核,同时将资助名单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资助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请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并留存公示照片及纸质盖章公示文件),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登陆智慧学工系统完成审核,并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我校本学年学费资助、伙食补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

(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拟定学费资助、伙食补助学生名单。

(六)学校公示: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学费资助、伙食补助学生名单。

(七)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学费资助、伙食补助学生名单。

五、工作要求及上报材料

(一)要求二级学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每位学生知晓此项资助工作。

(二)请二级学院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参考困难生困难等级、受资助情况,优先考虑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受资助较少的经济困难学生。

(三)二级学院完成评选、系统确认和公示后,5月10日前将附件3、5电子和纸质稿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附件4二级学院留存备查。

 

 

附件1:学费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附件3: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资助汇总表

附件4: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伙食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5: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助汇总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学费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学生资助对象的资助政策,帮助学生资助对象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费资助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学费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院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学费资助优先抵扣相应学费。

第三章 学费资助等级

第四条 学费资助等级为一等资助4500元、二等资助3000元、三等资助1500元,具体等级经学生自主申请后,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享受学费资助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当年困难生人数的35%。

第四章 学费资助条件

第五条  申请学费资助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品德良好,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二)家庭经济情况经所在二级学院认定为当学年的困难生,或家庭遭遇临时性重大困难,无法缴纳全部学费;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申请学费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骗取资助者;

(三)本人消费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明显不相符者(抽烟、酗酒、挥霍浪费、使用奢侈品及其他高消费等);

(四)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五)当年有不及格课程者;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

第五章 学费资助时间与程序

第七条  学费资助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和审批工作于每年10-11月份开展,具体时间详见当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

第八条  学费资助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出申请,登陆智慧学工系统(网址:http://ehall.zime.zj.cn)在线填报,如实说明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困难情况、家庭平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并附上辅助说明材料,递交班主任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核

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充分讨论后在智慧学工系统初审通过申请名单,报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审议小组审核通过资助名单,辅导员登陆智慧学工系统通过申请名单并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

(四)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

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学费资助名单后,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学费资助名单。

第六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解决他们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申请类型

第二条 申请对象是本学期经二级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类型分为伙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贫困慰问三大类。

(一)伙食补助: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伙食支出,保证其基本的伙食费用,补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各类在校生中的的五类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家庭学生。伙食补助每学期申请一次,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人,每学期补助最多不超过五个月,由财务打款至学生饭卡。

(二)临时困难补助:主要是对受意外伤害、意外事故、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学生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视困难程度给予每人500元、800元、1000元的相应补助。

(三)贫困慰问分为实地走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时间节点慰问两类。

实地走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领导、二级学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学校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走访慰问,了解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给予学生精神关怀,加强学生克服经济困难的勇气和信心,培养学生感恩意识。根据受访学生及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发放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学校领导、二级学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在走访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另行报销,不在贫困慰问项列支。

特殊时间节点慰问是指在重要节日、季节更替等时间节点,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关怀和适当的一次性困难应急慰问,补助标准为不高于500元/人的现金或实物。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发放

第四条 申请伙食补助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困难情况、家庭平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并附上辅助说明材料,递交班主任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批

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充分讨论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名单报二级学院审批。二级学院审议小组综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日常伙食消费和日常消费等情况,审批通过补助名单并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

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补助名单后,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补助名单。

(六)财务操作

由学生处造表,将《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发放表》提交财务处。

第五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临时提出申请,填写《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困难情况、家庭平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并附上辅助说明材料,递交班主任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批

二级学院根据材料核实后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学院财务程序拨付。

第六条 贫困慰问补助由二级学院申请,按学院财务程序拨付。

第七条 学生受助后如不能遵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任何形式的资助。

第八条 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同时可以申请校内其他奖、助学金和资助项目。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