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1 22:03:50 访问次数:

 

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 2023 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发展〔2023〕31 号)工作要求,结合我校相关文件,现就评选2023年度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奖助标准

(一)省政府奖学金: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档助学金每人每年4500元,二档助学金每人每年2700元,按月发放。

 

二、奖助名额

省资助中心下拨省政府奖学金名额243个,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399个,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436个,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837个。

(一)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分院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总数进行分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分院符合评选条件的二年级及以上资助对象总数进行分配。

(三)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名额根据各分院资助对象总数进行分配。

具体名额配情况详见下表:

项目

智能制造

自动化

数字商贸

现代信息

创意设计

增材制造

智慧交通

国际教育

合计

省政府奖学金

41

38

40

37

29

18

20

20

243

国家励志奖学金

61

63

64

67

46

51

42

5

399

国家助学金一档

72

74

73

66

44

60

43

4

436

国家助学金二档

138

141

140

126

84

116

84

8

837

 

三、申请条件

详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根据申请条件及申请时间,学生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

(二)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评选省奖、励志和国助学生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请各学院留存公示照片及纸质盖章公示文件)。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名额调剂:若分配给二级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名额使用不完或者不够使用,请务必于10月13日上午12:00前将情况反馈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名额调剂表》(附件2),以便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全校名额。二级学院过期未提交调剂表,视为无需调剂,请各二级学院认真核准名额使用情况。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我校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

(五)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拟定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六)学校公示: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单。

(七)院长办公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八)上报省教育厅: 形成学校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发展中心。

 

五、上报材料

(一)省政府奖学金

请各二级学院按照相关要求,于10月18日前以纸质盖章版、电子版形式报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请各二级学院按照相关要求,于10月18日前以纸质盖章版、电子版形式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汇总表。

各申请表及模板见附件3,各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纸质材料时,请同时附本学院评选工作说明纸质稿,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可参考附件5

联系人:高星雨

联系电话:0571-87773067

材料报送邮箱:学生处-高星雨OA邮箱

材料报送地址:滨江校区7号楼111室

 

六、相关说明

(一)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三)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材料纸质版及公示文件由二级学院妥善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择机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底管理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宣传到位: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申请时间、评审条件和评审流程。

(二)规范奖助学金评审:严格遵守相关奖助学金评审流程,规范落实评审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三)用好各类数智平台:各学院做好“一窗受理”平台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资助业务数据申请、审核和上报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技术手段,为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及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提供科学参考,不断提高资助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资助工作实效。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窗受理”平台申请及审批教程见附件6

 

 

附件1: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附件2: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名额调剂表

附件3: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模板及空白表格

附件4: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

附件5:二级学院评选工作说明参考

附件6: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窗受理”平台申请及审批教程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1: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给予倾斜。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学习成绩要求:

(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评选范围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二)或申请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评选范围的前15%,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和二级学院说明;

(三)上报人选需按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作为主要依据,依排名顺序依次上报。

第六条  突出表现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内容包含: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专业学科技能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全省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前二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省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全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省十大杰出青年、全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大二、大三在校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拟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六)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名单;

(八)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学生资助对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7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当年经二级学院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大一、大二、大三资助对象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助学金名额;

(二)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已获资助情况、在校综合表现进行排序,提出推荐名单和资助档次;

(四)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员材料,拟定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七)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八)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国家助学金名单;

(九)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在评审结束后的当学期和下一个学期分两次发放给获资助学生本人,发放形式为按月等额发放。

    第十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资助对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三)经二级学院认定为当年度学生资助对象,平时生活俭朴;

(四)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的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八)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者或在文体、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大二、大三资助对象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评选名额;

(二)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获奖及事迹情况进行排名,确定推荐名单;

(四)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员材料,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七)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八)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九)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如学生本人提出抵扣欠费申请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授权书,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