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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10 [来源]: [浏览次数]: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树立标杆,表彰在学院发展和党的建设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激励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学优看齐,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党组织和个人分别设立下列两项、三类奖项: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包括先进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先进党支部。

(二)优秀个人

1.优秀共产党员;

2.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专、兼职基层党组织工作人员(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党总支委员、直属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学院党委成立评优推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等部门负责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负责奖项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条评优表彰工作所需经费从党建与思政经费或下拨

党费开支。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学院评优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名额

第六条每个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范围是上一年度党总支、党支部目标考核中优秀的基层党组织,名额按照现有基层党组织总数的10%确定。

第八条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范围是党的组织关系(不含临时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正式党员,教工党员须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名额评选按照正式党员数的3.5%确定。

第九条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从事党务工作2年以上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名额评选按照正式党员数的1.5%确定。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先进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基本标准:

(一)党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到位。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班子整体功能强,议事决策水平高,班子成员工作职责明晰,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顺畅。

(二)政治把关作用到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三)思想政治工作到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师生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健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深入开展,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扎实有效,党的建设、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风学风建设成效明显。

(四)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到位。对师生党支部工作指导推动到位,基层组织设置合理、按期换届。党内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扎实有力,党务公开、党纪处分、组织处置等制度执行到位。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工作成效明显。

(五)推动改革发展到位。谋划推进、保障落实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研管理等重大改革、重要事项上坚强有力;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和维稳工作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业绩明显。

(六)党建项目建设到位。积极参与上级、学院开展的各类党建项目建设,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十一条 先进党支部的基本标准:

(一)教育党员有力。坚持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纪律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规范。

(二)管理党员有力。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党籍管理、党费收缴、党员激励关怀帮扶等工作扎实有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稳妥有序。

(三)监督党员有力。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咬耳扯袖”成为常态,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规守纪及时到位,教育引导、组织处置等措施有效运用。

(四)组织师生有力。最大限度地把师生组织起来,引领带动师生投入中心工作的动员力、实效性强。

(五)宣传师生有力。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及时到位,注重发现树立、宣传推广师生身边典型人物、典型事迹。

(六)凝聚师生有力。善于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增进共识,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有机融入教师教学科研、学生学习生活,组织引领师生听党话、跟党走成效突出。

(七)服务师生有力。常态化了解师生困难诉求、倾听师生意见建议,师生有困难找支部、有问题找党员的帮扶机制健全有效。

(八)积极参与学院、党总支开展的党建项目建设,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十二条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标准: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性意识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足本职开拓进取,勇于担当,以“四有”好教师、“四个相统一”“四个引路人”为标准,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带头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爱岗敬业,争创佳绩、服务广大师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教师党员坚持“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原则,坚定理想信念、树立良好师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道德修养,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管理服务岗位上的党员坚持“务实奉献、率先垂范”的原则,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四)学生党员坚持“品学兼优、成才表率”的原则,坚持全面发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优良,积极主动参加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各类活动,在广大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0%。

第十三条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标准: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 严格落实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认真履行党内岗位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组织分工;带头开展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和特色党支部建设。积极组织、支持党员参加党总支、学院党委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四)认真做好党员与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

(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切实为师生办实事

解难题,在广大师生中口碑好。

(六)积极参与党建项目建设 ,并取得较明显的业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属党组织及直接责任人评比资格:

(一)在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

(二)出现廉洁自律问题,被处分的;

(三)出现安全稳定、意识形态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受到上级批评的;

(四)在学院开展的各类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且屡次发生的;

(五)党建工作弱化、软化,责任制落实未到位,被上级部门、学院通报批评的。

第四章 评选办法与表彰

第十五条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照自下而上、集体研究、逐级遴选推荐评审、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推荐,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推荐名额和上一年度党组织考核情况推荐初步名单。评优推荐工作小组综合被推荐党组织的申报材料、推荐情况等方面,评审产生推荐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推荐,由各党支部组织党员

酝酿提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分配名额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八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推荐,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推荐名额(分别推荐本总支与本总支外优秀党务工作者人选)推荐初步名单。评优推荐工作小组综合被推荐人员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等方面,评审产生推荐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向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等基层岗位业绩突出的党员倾斜;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原则上不交叉;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原则上第三年不再被列入候选对象;连续二次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各党总支在推荐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根据推荐情况,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参加上级部门评优。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由学院党委颁发。向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给予1000元的奖励;向获得优秀共产党员颁

发证书,并分别给予教职工党员500元和学生党员300元的奖励;

向获得优秀党务工作者颁发证书,并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每年“七·一”前夕进行表彰,同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在评优推荐过程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按标准、按程序进行推荐、讨论和决议。若在评优推荐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一旦查实,取消本年度评优结果,同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推荐名额。

第二十五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除了做好院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推荐工作以外,也可开展本单位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等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规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