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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5-12 [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其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浙组〔2009〕6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干部的考核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的原则;

(四)公认公正的原则;

(五)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考核是指中层干部根据学院目标管理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后进行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如有需要也可在期中进行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学院教学部门和党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其中教学部门中层指各系、公共基础实训部和公共基础教学部的中层干部,其余中层干部均纳入党政管理部门系列。中层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同时结合中层干部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业绩对中层干部进行全面考核。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服务意识和做事原则四个方面考核内容。政治态度的评价要点为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的坚定性及政治规矩、政治纪律、理论素养;思想品质的评价要点为党性修养、言行作风、道德品质;服务意识的评价要点为个人得失及利益观和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做事原则的评价要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遵守制度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工作思路、组织协调、管理决策、依法办事和心理素质五个方面考核内容。工作思路的评价要点为发展观、政绩观、创新意识;组织协调的评价要点为组织动员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情况;管理决策评价要点为培养人才、知人善任及重要工作的决策能力;依法办事的评价要点为法制意识及制度的设计、制订和执行能力;心理素质的评价要点为意志与自信心、对复杂情况的心理适应能力。

(三)勤,主要包括精神状态、努力程度和工作作风三个方

面考核内容。精神状态的评价要点为责任感、进取心、敬业和担当精神;努力程度的评价要点为勤奋学习、勤于探索及工作完成效率;工作作风的评价要点为深入实际、讲求实效、联系群众。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成效、解决重点工作两个方面考核内容。履行职责成效的评价要点为职责范围内工作完成情况、抓落实促发展情况、个人在班子中发挥的作用;解决重点工作主要指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矛盾、突破重点和难点问题。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两个方面考核内容。廉洁自律的评价要点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接受监督情况、生活作风;廉政建设的评价要点为分管范围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和成效等。

中层干部的考核内容在具体实施时,适当注意区分正职和副职的要求。对正职侧重考核班子建设、大局意识、统筹协调和决策能力等内容;对副职侧重考核协调配合、组织实施、落实执行能力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考核一般采取年度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评议)、实绩考核等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照年度工作目标,撰写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考核工作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

中层干部考核在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评议),测评表详见附件2。

第九条民主测评主要包括院领导测评、中层干部互评和群众测评等三个层次的测评,其中院领导测评权重为40%,中层干部互评权重为30%,群众测评权重为30%。院领导测评中主要领导(含分管领导)占60%,其他领导占40%。

民主测评一般在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平时考核与专项或综合考核测评。平时考核、专项或综合考核测评分占年终测评分不超过40%。

第十条民主测评(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参加测评人员范围:

(一)对教学部门中层干部的测评

参加人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含助理)、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部门全体教职工。

(二)对党政管理部门(含教辅机构)中层干部的测评

参加人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含助理)、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系、部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和部门全体教职工。

第十一条部门实绩考核根据《教学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机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学院部门目标管理年

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计分和考核结果反馈。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民主测评分,并计算量化考核分。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将考核分数提交中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并反馈考核分数。

如被考核对象对考核分数结果存疑,可在考核分数结果反馈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

第十三条确定考核结果。在全面把握述职内容、民主测评和实绩考核等基础上,学院召开党委会,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以考核量化得分为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量化得分由民主测评(即民主测评中对“总体评价”的评价结果)和实绩考核两部分量化得分构成。其中民主测评占20%,实绩考核占80%。

第十五条实绩考核包括部门实绩和个人贡献,前者直接采用部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得分,后者以民主测评中对“绩”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部门实绩占90%、个人贡献占10%;中层副职(含中层助理),部门实绩占80%、个人贡献占20%(量化评价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级的确定分为教学部门中层和党政管理部门中层两类。优秀等次总量按照参加考核人数(含中层助理)15%掌握,一般按考核量化得分排序确定,同一部门不超过1名。

第十七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个人有工作责任差错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二)个人全年累计事假在20天及以上或病假40天及以上的(工伤除外);

(三)负责的工作出现被“一票否决”的;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个人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部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为C、D等次的;

(六)部门发生两次重大或者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个人或部门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有其他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第十八条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但其中不称职未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当年有工作责任差错三次及以上或工作责任事故二次

及以上的;

(三)全年累计事假在40天及以上的;

(四)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

(五)无故不参加中层干部例会和学院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六)在日常工作中被师生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三次及以上的;

(七)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第十九条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一)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均超过五分之一的;

(二)个人出现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两次被处以行政或司法拘留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

(六)旷工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二十条中层干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不评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被评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外,其余均为称职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和年度奖励绩效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享受本年度奖励绩效,其中考核为优秀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中层干部年度奖励绩效由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分与考核倍数决定,其中教学部门和党政管理部门分别取其考核分的平均分为基数。

新担任的中层干部(含中层助理)或者岗位交流的中层干部(含中层助理)年度奖励绩效按任职时间分段计算。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享受年度奖励绩效;

(三)工资待遇按相关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年度奖励绩效;

(二)对其诫勉谈话,视具体情况作出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三)工资待遇按相关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与晋升的依据之一。具体参照《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发〔2015〕64号)和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浙机电院党〔2016〕17号)。

第六章 考核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中层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 民主测评(评议)工作由学院中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部门实绩考核由学院部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的审核、异议的审定及复议的受理等工作由中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考核,全面、准确、细致了解和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私利;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情况;

(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六)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七)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经核实认定为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负责查处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工作不满一年且处于试用期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的中层干部,及经组织批准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学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依据他们提供的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交流、挂职锻炼、培训学习不足半年的,参加学院考核,并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1.当年病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半年的;

2.非学院公派,但经学院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参加考核的情况。

(四)院内岗位交流的中层干部(含中层助理)年度考核量化得分中实绩考核部分,按任职岗位时间分段计算;由教师岗位、一般行政岗位提任到中层干部(含中层助理)岗位的或者直接引进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量化得分中实绩考核按任现职岗位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