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服务等的秩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和谐稳定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网络基础设施是指学校校园内,由学校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机房、弱电间、有线网络、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物联网网络等校园网基础设施以及由各运营商或其它公司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传输网络、机房、基站等网络和通信设施。
第三条 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学校负责做好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各电信运营商及公司与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相关电信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及方式,避免电信或网络基础设施与校园网基础设施产生资源冲突。
第四条 信息管理中心是校园网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协调部门、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标准制定、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具体负责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机房、弱电间、通信管道等的日常管理。学校新建或改建楼宇建筑有关通信管道、管线的具体布局规划、施工建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五条 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实施集约化构建原则,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进行共建共享。
第六条 各电信运营商因学校师生电信业务服务需要,要在校园范围内建设传输线路、通信机房、移动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并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由信息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批准;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必须经过保卫处的审核批准;涉及其它问题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通过上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共建或共享已有资源。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信息管理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道、管线、弱电间和机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供应商应优先使用已有管道、管线资源、弱电间和机房。在已有资源不足情况下,学校可单独或与供应商共同进行管道、管线、弱电间、机房的建设。
第四章 光纤网络和无线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校骨干光纤网络的建设和管理,鼓励供应商使用学校已有的光纤网络提供服务,减少重复建设。
第九条 校园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由信息管理中心独立建设及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组成,通过多个无线局域网服务标识(SSID)向学校及各部门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