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管理,加强统筹协调,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依据“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保证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使用学校经费开展的信息化项目,所有接入校园网的信息系统须符合学校信息安全、系统集成和数据共享的规范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全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统筹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和项目管理,指导全校各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是信息化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的需要,编制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需求,具体实施信息化项目需求调研、项目申报、参与专家评审、参与学校上会、项目建设、项目自验收、以及应用的推广、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分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测试、项目培训、项目验收等环节。
项目立项
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情况,确定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经三方询价后形成项目需求文档。
由信息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通过后,由建设部门书写《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表》由信息管理中心协调上会。
项目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审定项目建设资金,若建设资金达到100万及以上,还需书写《党委会议议题申请表》。若采用的是财政资金,并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需填写《项目申报书》,打印三份做成册后上交计划财务处交给省财政审核。
第七条 项目实施
由建设部门填写《立项项目采购审批申请表》并提供《采购需求》给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的采购、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
根据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学校统一的信息技术规范标准,指导建设方进行项目建设。建设部门需有专责人员负责项目的跟踪、功能的测试等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项目经费变更的,建设方应及时与建设部门沟通,并填写项目变更说明,并将变更情况报信息管理中心审核。若变更对项目没有产生实质性改变的,由建设方和建设部门签订项目变更表并确定后,由信息管理中心审批;若变更后实际内容减少,或者增加项目需额外申请经费的,还需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项目因故发生终止,建设单位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资产清单,向信息管理中心及资产管理处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完成办理项目终止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方需完成对建设部门的使用培训,并试运行一段时间。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信息化项目验收一般分为自验收和竣工验收。
(1)试运行完成后,由建设方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合同,逐项审核内容,完成自验收。
(2)自验收通过后,由建设部门向信息管理中心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根据应用开发或设备建设的文档要求编写验收报告以及自验报告。信息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3)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方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联系,核对资产及完成财务结算工作;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