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数字化建设,规范数字化项目管理,保障数字化项目实施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效益,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和《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顶层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服务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以“需求牵引、应用为王、技术引领、安全保障”为基本方针,遵循学校数字化建设规划和标准规范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数字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成熟先上、分步实施;绩效优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费预算投资的数字化建设、面向全校师生开展服务的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全校基础数据库和资源库、信息化公共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信息化标准体系、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系统、信息化运维服务等非涉密数字化项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数字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校数字化项目建设。数字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工办)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统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组织项目方案评审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数工办按照数字化建设要求,统筹全校数字化项目需求,建立全校数字化项目库,确定全校项目建设清单,负责全校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统筹管理,负责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评估、审查和监管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数字化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督促提高预算绩效。采购中心负责数字化项目的招投标、采购等工作,确保采购流程规范、高效。审计处负责数字化项目建设经费的审计工作,按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项目建设部门负责数字化项目需求调研、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采购、建设实施、测评验收、运营运维、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数工办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牵头完成学校数字化顶层设计,明确数字化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重点任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数字化项目申报。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数字化项目建设申报要求,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方案应包含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及数据资源目录,并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支撑等。按要求填写《数字化项目申报表》,经部门讨论决策并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至学校数工办。
第九条 学校重点支持列入规划的基础性、公共性项目,重点支持“大场景、小切口、大牵引”的项目,重点支持解决重大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的项目,重点支持学校治理效能提升明显和师生获得感强的项目。
第十条 数字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需部署或集成到学校融合门户或移动端应用等统一平台;
(二)项目符合教育部、省及学校数字化建设总体要求;
(三)项目需求明确、绩效明确、技术先进、功能实用和安全可靠;
(四)项目体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系统集成和集约建设;
(五)项目需明确所需业务数据资源,确认学校数据中台具备或能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归集所需数据资源之后方可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以下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与实际业务脱节,缺少有效运维的项目;
(二)功能可用现有项目(组合)完全替代的项目;
(三)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项目;
(四)无法遵循数据开放共享原则等情况的项目。
第十二条 数工办组织数字化项目建设技术专家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效能目标、项目投资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数工办进行数字化项目建设预算审核,汇总项目建设拟立项清单,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定。会议审定通过后,提交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部门应自完成立项之日起15日内提交项目实施方案至数工办备案。
第十五条 数字化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在项目采购文件公示前,项目建设部门应对采购内容与立项批复内容进行复核。若存在较大差异,需暂缓采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各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管理,数工办定期对项目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 新建信息项目应基于学校数据中台建设,通过学校统一门户进行发布。原则上不得新建独立移动端应用,应用集成至融合门户或移动端应用工作台。
第十八条 数字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管理等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数工办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实施变更、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提交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相关保密协议等所要求文件备案,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立项申请表和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如需调整主要建设内容,须先到数工办办理调整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数工办书面报告,数工办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建方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做好系统间互联互通及与公共平台的集成,完成数据治理服务及与学校数据中台的数据对接,保障网络、数据与系统安全。
(一)系统建设应符合学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包括系统架构、编码标准、数据接口及管理规范等。
(二)系统建设和运维期内,应完成数据治理服务及与学校公共平台数据的对接,内容包括系统数据资产的梳理、数据集成到学校数据中台并及时做好数据资产的更新和对接工作。
(三)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融合门户PC端和移动端的对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统一身份认证对接、系统对接、服务对接、消息对接等。
(四)系统建设所涉及的非自身业务类数据,如组织结构、人员基础数据和系统之间的交互数据,原则上不允许额外采集,增加师生的负担,需统一通过对接学校数据中台获取。系统中涉及的数据代码规范需严格按照学校的信息标准进行建设。系统运维期间应保证与学校数据中台人员及组织机构等数据的动态一致性。
(五)所建设的系统应符合学校网络安全要求,在系统上线前进行漏洞扫描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Web系统需采用https协议传输。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合同中必须明确与承建方订立相关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质保范围、质保期限和质保责任等,质保期一般不低于2年。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数工办负责学校数字化项目的准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项目承建方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数字化项目必须获得业务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且经数工办确认符合上线资格后,方可部署在学校指定的信息化运行环境中运营。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准入资格认证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信息系统,若发生任何运行事故或安全问题,其责任将由该信息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全权承担。
第七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数字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向数工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验收包括前置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环节,其中数工办负责从技术角度进行前置验收,前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数工办。
第三十条 项目履约验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其中建设开发类项目应试运行不少于一个月;
(二)应按相关规定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工作;
(三)对于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建设开发类项目验收应由人数为3人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专家团队完成验收测评;
(四)对于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建设开发类项目验收应由人数为5人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专家团队完成验收测评;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应用、数据、组件、资源等目录编制与数据归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涉及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全校公告,项目验收结果应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备份制度,定期检查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登记备份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可用。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数字化办公室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下一年度数字化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财务报账手续,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维费用。
第三十五条 数工办根据建设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性能、使用效果、运维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后续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数字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项目建设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不能进行数据资源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数工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二)对于未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接受数工办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资料、汇报项目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八条 数工办应当加强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监控和评价结果对数字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教学单位、教辅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数字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数字技术和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未列入学校预算经费并投入建设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数字化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