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收费管理办法
(浙机电院〔2016〕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1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
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
(三)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我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高职全日制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根据需要预收。面向社会的其他层次(成教培训)办学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属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行。
第四条 收费标准的调整申报。在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没有新规定出台之前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面向社会的其他层次(成教培训)实行市场定价,并向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教材费每学期核算公布使用情况,学生毕业时结算,多还少补。
第六条 学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七条 学生服装、公寓用品等代办项目,由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44号)文件规定办法确定商家,由商家在开学时上门服务,学生自愿购买;学生保险自愿申购;英语、计算机、考工等其他部门设立的代收项目,遵循上级规定收费,不得自行提高、变动。
第八条 各类证、卡收费。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徽、毕业证、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使用或应该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收费票据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包括全日制成教生)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亮牌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条 面向社会的其他层次(成教培训)办学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服装费、公寓用品费、保险费等代办项目由商家自行出具票据。
第十二条 英语、计算机、考工等代收项目由发证单位出具发票。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面向社会的其他层次(成教培训)办学及代收项目,所有收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费用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除收取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收费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学校计划财务处有权对不合理收费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浙机电院〔2006〕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