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2023 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3-11-10 17:47:50 访问次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我校学生资 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 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学生。学生资助对象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对象(以下简称 “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 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

第四条 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学 生资助对象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必须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指导全校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开展,拟定资助对象认定、管理与 资助的具体政策,确定每学年资助对象名单及对应档次,审议资助对象调整及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全校资助 对象的认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审查各二级学院资助对象认 定工作的开展情况,统一归档全校认定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资格 复查,建立并管理全校资助对象资助信息库,向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有关信息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 学工办主任、思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 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归档资助对象认定申请材料,上报资助对 象有关信息,组织开展相关资格复查并提出调整意见。二级学院 认定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审核评议材料,定期进行资格复查并提出调整意见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按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思政 辅导员任组长,以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 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充分考虑到生源地域分布、寝室 分布等影响因素,要求在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中,有不少于 10% 的学生作为学生代表参加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中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依据为:

( 一)家庭经济真实情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 二)特殊群体情况,主要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 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 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 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情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情况,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 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 生活基本支出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 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 难。 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 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非特别困难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一般困难学生待遇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资助对象认定,要求在开学 后 1 个月内完成;同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资助对象资格复核,要求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开始前,由学生本人如实自愿填写《浙 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 提出申请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 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省学生资助 对象认定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对照认定 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 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各档次的资助对象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资助对象 名单及对应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 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汇总整理审核通过的《浙江省学生 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名单、说明材料等,并及时做好存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确定的资助对象 名单和对应档次,原则上在一学年内不应有大幅度的调整;若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 根据认定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一次 资格复查,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 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学生资助对象档案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机电院〔2021〕81 号)同时废止。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