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评优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23 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3-11-10 18:15:25 访问次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 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 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由班内考核推荐。评选名额 按规定比例下达各二级学院后,各二级学院按自然班级数分配;若分配后尚有余额,则以第一、二学年班级考核平均成绩排序(两年制第一学年, 四年制班为前三学年,下同),排名靠前班级可增加评选名额。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以综合测评作为主要评选依据,个人两学年综合测评的算术平均数和两学年智育分的算术平均数成 绩排名均在班级前 10%作为评选范围,且无不及格科目。或两学 年综合测评成绩和两学年智育分排名均位于前 15%的学生(无不 及格科目),且在其他方面表现须非常突出,方可申请省级优秀毕业生,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和系部说明。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在大学期间获校级“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学校一、二等 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 2 次(项) 以上荣誉;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六)在符合上述第(四)和第(五)款条件的人选范围内, 以本班级两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按照序位从前往后确定省优毕业生推荐人选。

(七)第(四)款中 “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内容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专业学科技能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 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 生)参加全省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前二 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省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全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省十大杰出青年、全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三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应严格按照不同学历 层次比例确认浙江省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不得通用。其中本科毕业生按 4%比例,专科高职毕业生按 3%的比例确认。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工部(学生处)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推荐名额和确认要求,发布评选通知;

(二)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评选工作,经班级公示后上报系学工办;

(三)二级学院组织审核,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名, 确定推荐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后,二级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无异议后,上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推荐人选事迹材料,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六)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无异议后,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省优毕业生上报、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获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已获省优毕业生荣誉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欺瞒等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省级优秀毕业生荣誉获得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

第九条 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浙机电院学〔2018〕176号)同时废止。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