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个贯彻落实《科普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党的二十大后,全国首个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不仅将“坚持科普与科技创新并重”直接写入政府职责,还构建了“科技项目设立科普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开发科普功能”“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科普作用”等制度设计,推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尽可能地明确了职能部门科普责任,专列单条对生态文明科普予以强化,明确公共场馆开展科普活动,并对科普数字化改革、高新技术企业做科普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

来源: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