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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1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的通知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浙组通〔2017〕23号)、《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党费收缴的相关政策

按照党章、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和中组部有关党费政策答复意见和党费收缴新政策新规定,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1.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五险一金”、职业年金等不纳入计算基数。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3.在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含在职攻读人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对于尚未落实工作,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仍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全面实施党员党费证制度,二级党组织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党费证,确保发放到每位党员手中。每个党支部明确专人负责收缴党费,及时将交纳金额、收缴人等情况记录到党费证。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7.各党支部要及时将党费上缴校党委,将党费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共产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账户(账号:1202 0234 2910 0012 987),或通过支付宝“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生活号”缴费大厅缴纳。

二、严格执行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学校党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二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总额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中学生党员和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返还,其他党员交纳的党费按50%返还。

2.学校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事业资金中下拨一定党建活动经费用给二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

3.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具体使用项目如下: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含业余党校培训)、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限红色教育基地)、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资料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奖金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

(4)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网络平台课程等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费用。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7)党员之家、党员志愿服务站等党员活动场所宣传装饰费用等。

(8)其他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报销结算,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从严加强经费使用和党建活动管理监督

1.建立健全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必须充分听取党员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使用范围。使用基本程序:

事前审批。支部活动计划由党总支书记审批,党总支活动计划须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组织部备案。活动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形式、地点、时间、人数、所需经费等。

事后核算。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参加人数,在规定范围和额度内列支。

审核报销。经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报销时需附费用清单(备注实际参加党建活动人数)。

公示报告。收支情况和党支部、党总支活动情况每年按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公示,经费明细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公示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2.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3.开展党建活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4.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