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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沈国林 [发表时间]:2014-03-26 [来源]: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会 [浏览次数]: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办法

浙机电院党﹝201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后备干部培养力度,让优秀青年教师和干部在实践中拓宽视野、积累经验和增长才干,建立健全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锻炼干部(以下简称“挂职干部”)的选派、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支)共同负责。

第三条 干部挂职的岗位

(一)校内挂职的岗位,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接受部门的需求和培养条件提出,学校党委确定。挂职岗位一般为二级学院或机关部门的党政副职、助理或主管岗位。

(二)校外挂职的岗位,一般由上级或有关区县、单位党组织提供;或由学校组织部联系委托上级或有关接受单位党组织提供。

(三)校外干部在我校挂职的岗位,一般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派出方的要求及学校实际提供。

第二章 组织选派

第四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对象以学校中层后备干部为主,符合上级组织部门选派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与干部也可以选派。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后备干部在校内挂职,校内挂职岗位由学校确定。校外挂职岗位由党委组织部公布挂职岗位及资格条件,由个人自荐或所在单位(部门)组织推荐,经党委组织部资格审查通过后产生挂职干部初步人选,其中个人自荐的人员须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同意。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挂职干部初步人选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学校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挂职干部人选。

第七条 挂职部门在同一时间内一般只能接收一名挂职干部。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部门)和挂职单位(部门)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部门)管理为主,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部门)。

第九条 接受挂职的单位(部门)对挂职干部要与本单位(部门)在编干部一样关心、一样要求、一样管理、一样使用,为挂职干部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挂职单位(部门)要确定1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挂职干部的培养责任人,对其进行传、帮、带,使其得到真正的锻炼。

第十条 派出单位(部门)要为挂职干部做好工作安排,保

证其安心在挂职岗位工作;要多与挂职干部和挂职单位(部门)联系,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帮助挂职干部解决挂职期间工作及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根据挂职岗位和承担的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把主要精力放在挂职岗位上,做到挂实职、干实事、出实效。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实行坐班制。

第十二条 挂职结束后,挂职干部应填写《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见附表),挂职单位(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将表格交党委组织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存入挂职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半年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由挂职单位(部门)负责;不到半年的,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部门)负责。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要结合其在挂职单位(部门)和派出单位(部门)的工作表现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的教学、科研工作按照挂职岗位的现职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享受挂职岗位相应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待遇,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 挂职干部年度考核若评定为优秀,则优秀名额不占所在考核单位(部门)指标。

第十八条 挂职干部不占挂职单位(部门)干部职数。干部挂职结束后,除另有任用外,仍回派出单位(部门)工作,其挂职经历作为干部培养经历,不计入任职经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