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等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学院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院中层干部助理、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竞争(聘)(以下简称竞争)上岗针对院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空缺岗位。
第四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第六条 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九条 参加竞争上岗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推荐的报名方式。个人自荐填报竞争职位的,除填报竞争岗位的志愿外,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组织推荐以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部门的名义进行推荐,并署名盖章。群众推荐须署名落款,获得3名及以上群众的推荐方为有效。
第十条 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组织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要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并量化计分。测试方式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等形式。
第十三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由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组成。专家评委主要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也可邀请院外专家。群众评委一般由不参加竞聘的党代会代表、“双代会”代表担任,随机抽样产生。
面试评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时允许其他人员旁听。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竞争者参加能力和素质测试及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在能力和素质测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民主测评在能力和素质测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为:
参加测评人员:学院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所在部门正科级及以上干部、教研室主任、督导组组长、二级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人数较少的可由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
参加测评人员:学院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和岗位胜任度等项,每项划分若干档次,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由组织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
第二十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党委根据竞争者能力和素质测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的结果、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四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能力和素质测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讨论情况等。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浙机电院党〔201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