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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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52年的杭州工人技术学校,1953年更名为杭州工业学校,1958年升格为浙江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与浙江大学冶金系和煤炭系、浙江电力专科学校、浙江纺织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杭州工学院,1961年并入浙江大学。1964年重新组建浙江工业学校,1975年更名为浙江机械工业学校,1997年浙江机电职工大学划归浙江机械工业学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正式成立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坚持开放、合作、服务的办学宗旨,秉承求实、求精、求新的校训,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浙江机电学院;英文名Zhejiang Institute of Mechanical & Electrical Engineering,英文名称缩写为ZIME

学校网址为https://www.zime.edu.cn

学校设滨江、海宁两个校区。滨江校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528号,为法定住所;海宁校区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999号。经举办者和相关部门同意,学校可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以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各种层次的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等。

第四条  学校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类型特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等职责,不断提升办学品质,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合作、服务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制造业为己任,致力于制造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致力于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争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持求实、求精、求新校训,传承敬业、爱生、严谨、善教教风,弘扬崇德、重技、勤思、善学学风,培养知识融通、技术精良、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指导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四)根据举办者有关规定及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五)按照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学校法定代表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收入标准;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二)保障学校独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

(三)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进行的改革、创新、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保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学校的财务自主处置权。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章程自主进行管理和各类办学活动;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行业企业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

(四)自主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为区域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五)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各类技术技能培训;

(六)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产业发展、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以及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学校党委会根据党委的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委会议,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主要任务及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四)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清廉校园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五)完成党章党规党纪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负责二级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有效落实党组织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的职责要求。二级机构的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下设支部委员会。

第四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学校法人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集体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依据分工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可根据需要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研服务的需要,设置或者调整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公司等教学、科研、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或者调整: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需要设置或者调整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或者调整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或者调整附属单位,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纪检委员组成。在部分二级学院试点实施党总支领导下的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公司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节  学术及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本校专家学者担任。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科研等领域的重大规划与政策;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和重大科研计划方案等;

(三)审议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岗位晋级中的有关学术标准;

(五)负责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学术成果评价;

(六)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七)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招生、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学位标准、师资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其它有关学术工作的审议、评价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职权等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审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构成、职权等按照相关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成立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和发展举措、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和建议。学校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校内相关专家、合作企业代表和国内知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校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代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学校拟订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和进修培训机会、条件和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或调整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企业人员与学校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四十六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师、企业技术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经劳务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雇员制人员,根据劳务公司与学校的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国家规定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处理办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全日制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传承学校文化;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或从事交流活动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举办方投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按照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校友赞助,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与审计监察制度等经费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一)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原杭州工人技术学校时期、杭州工业学校、浙江机械专科学校、浙江机械工业学校等不同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以及通过成人教育或其他形式学习过的学生;

(二)曾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原杭州工人技术学校、杭州工业学校、浙江机械专科学校、浙江机械工业学校等不同时期)任职任教者,含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学校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校友联谊会,在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25日。

第九章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提出。章程修订程序与制订程序相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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