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明晰经费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24日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明晰经费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各项支出须根据学院党委会审定的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院财务负责管理和核算的全部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创收经费、科研经费、竞赛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经费支出审批必须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额度管理和使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三、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并符合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五条 日常经费的审批
二级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机电训练中心教学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单次支出3,000元及以下的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中心主任审批,二级学院学生经费单次支出3,000元及以下的由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审批,单次支出超过3001元的须由二级学院院长及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共同审批,3,001-10,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1-20,000元的须经财务分管校长审批,20,001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其他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单次支出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001-10,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1-20,000元的须经财务分管校长审批,20,001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财务分管校长分管的部门单次支出在10,001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的审批
公务接待费报销严格按照《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机电院〔2015〕18号)文件精神执行。校级接待单次支出2,000元及以下的由党办、院办负责人审批,2,001元以上的须经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其他部门公务接待单次支出1,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1-2,000元的须经财务分管校长审批,2,001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财务分管校长分管的部门公务接待单次支出在1,001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
纵向科研经费单次支出2,000元及以下由科产处负责人审批,2,001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须经科研分管校长审批,10,001元以上的须经财务分管校长审批。
横向课题中列支业务接待费、劳务费的,3,000元及以下的须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批,3,001-10,000元的须经科产处负责人审批,10,001-50,000元的须经科研分管校长审批,50,001元以上的还须经财务分管校长审批。横向课题中业务接待费单次支出超过1,500元(含)的须附情况说明。
横向课题中列支其他经费的,10,000元及以下的须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批,10,001-20,000元的须经科产处负责人审批,20,001-100,000元的须经科研分管校长审批,100,001元以上的须经财务分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涉及政府采购类的支出
经费支出用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会议及培训费、印刷费、公务机票、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应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一、办公费
部门日常办公用品须在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领用,非目录内的办公用品由使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非目录内)”,须参照日常经费审批额度报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审批,超过审批额度的须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二、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须由资产设备处统一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表”,须参照日常经费审批额度报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批,超过审批额度的须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三、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须由资产设备处统一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办公设备采购申请表”或“教学设备采购申请表”,须参照日常经费审批额度报院办或教务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批,超过审批额度的须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第九条 差旅费的审批
校内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制“出差审批表”,一般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到省外出差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中层干部无论到省内、省外出差,都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差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校长、党委书记出差需相互通报。
第十条 其他经费的审批
一、对校内人员经费的发放,不管何种渠道、不管何种经费来源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劳务等根据经费归口在完成逐级审批后还必须到人事处备案,并由人事处统一交于财务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建设支出须有审计室、财务处负责人加批。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根据原始凭证(发票)的整理要求,将整理好原始凭证根据费用类别及归口填制报销单,明确经费开支渠道及金额。
二、根据审批权限,对经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的支出,由该部门或项目有权审批人逐级审批。
三、经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经办人根据财务报销指南的要求持报销单及相关附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一、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审批人应严把经费审核关,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门预算一经审定,不得超支,否则不予报销。
二、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审批人要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因越权审批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支出,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