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9-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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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1、校外科研经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专项拨款以及科学基金,课题招标的经费;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合同费,其经费随项目计划下达。

2、学校科研经费:学校根据学校教学、科研需要,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项目实施的日常经费。

2、科研成果和科研先进奖励费。

3、编制内教职员工发表的论文、译著或专著所需部分版面费、资助费。

4、科研项目评审、鉴定、推广等经费。

5、在科研项目下达时约定的其他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资助标准

1、横向课题,学校不给予经费配套与资助。

2、校级立项课题,学校资助经费标准如下:

1)科技孵化基金研究课题:5000~20000元;

2)科技、社科、教育与教学研究课题:1000~1500元;

3)产品开发等研究课题及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的课题经专家评审后另定。

3、校级及以上竞争性立项课题、委托课题,项目负责人都可以向科研与产学合作处(以下简称科产处)申请学校资助、或配套研究经费,所申请研究经费需列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清单,并经科产处审批。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1)协会、学会立项的研究课题

(1)省级学会(协会)、省高教学会、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等的研究课题:配套资助2000元。

(2)国家级学会(协会)的研究课题:配套资助4000元。

2)国家、省、市厅级研究课题

(1)市厅级课题:省教育厅、省教科规划办研究课题等,按到款额的40%配套资助,立项不资助项目学校资助上限为3500元。

(2)省部级教育与社科类研究课题:省社科规划办研究课题等,按到款额的50%配套资助,立项不资助项目学校资助上限为10000元。

(3)列入国家级教育和社科研究课题的:按到款额的60%配套资助,立项不资助学校资助上限为10000元。

(4)市厅级资助的科研项目:5万以下(含5万元),按到款额的40%配套资助,上限为1.5万;5万以上,按到款额的35%配套资助,上限为3万。

(5)国家、省级资助的科研项目:8万以下(含8万元),按到款额的70%配套资助,上限为5万;8万以上,按到款额的65%配套资助,上限为8万。

3)国家、省和市厅级的委托课题:按原对应课题级别下浮一级进行配套资助。

4)以上研究课题的资助对象须学校教师为项目负责人,若为合作项目(非参与项目),按每退后一位排序配套资助以原级别的10%递减。纵向课题的子项目不配套资助。

在校级课题立项后,又成功立项校级以上的课题,资助额为补差额。若是校级课题已结题的,资助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多不超过标准资助额的50%。

4、省二级协会(含省二级)以下项目不配套资助。

5、学校配套资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在项目下达时先资助60%,结题时再补足40%,若延期结题,停发后期资助。

6、学校建设发展专题的课题资助经费在5000~20000元之间,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7、学校对专利申请经费的资助:学校为独立的专利所有权人(即申请人)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申请成功后,学校给予报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和3年的维持年费。若学校报销专利事务所代理费,政府对该专利的补助归学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科产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课题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规范、有效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审计办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课题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课题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课题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公务费:分为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和非经常性科研公务费。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包括: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计算、测试、分析费;非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包括:课题组调研和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论文评审费、版面费,成果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2、仪器设备费:立项时批准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实验室设备改造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费。

3、实验材料费:购置原材料、易耗元器件等消耗性物品及低值耐用品的费用。

4、外协费:指与校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和外协加工费用。

5、劳务费: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6、管理费:主要用于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支付项目评审费、项目申报费,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印费,成果申报与登记费,成果奖励费以及业务管理人员为争取项目的差旅费,项目洽谈活动的业务费,主管部门的检查、总结验收工作的招待费及其它间接费用。

7、科研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采取学校、二级部门、课题组审核、审批制。各课题组凭课题经费折,按审核、批准后的经费预算方案使用课题费用。审核、审批权限为:

1、项目负责人审核与审批权限:负责审核与审批本项目的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和实验材料费。

2、二级部门审核与审批权限:审核课题组提出的纵、横向课题经费预算方案;审核外协费(含加工费);审核非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审批项目负责人超权限的项目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和实验材料费;管理和使用二级部门掌握的部分管理费。

3、科产处审核与审批权限:审批课题组提出的纵、横向课题经费预算方案;审批非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审批二级部门超权限的项目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和实验材料费;审核外协费(加工费);审核课题组业务费;审核剩余经费分成;管理和使用学校科研管理费。

4、主管领导审批权限:审批立项课题的资助经费、课题组业务费、剩余经费分成、学校科研管理费;审批科产处超权限的项目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和实验材料费;审批外协合同和外协费用。

5、校长审批权限:审批立项课题总经费、超限使用的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组必须按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纵向课题经费:课题组成员的科研公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科产处负责人审批;横向课题经费:经常性科研公务费和实验材料费、外协费(含加工费)和课题组成员的旅差费,由课题组长审核,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批;组长使用经费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科产处负责人审批。若金额、支出项目超限,需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审核与审批注意事项

1、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校级以上课题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2)校级课题经费和学校配套资助经费限制开支的科目:出租车费、通讯费、劳务费和科研业务费等。3)课题中所涉及的各类税费由课题组承担,直接从经费卡中扣除。

外协费(含加工费)超过5000元需在计划中列出并与协作方签订合同,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外协费先由所在二级部门审核,报科产处复核后由主管领导批准,合同附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后备用。

2、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除法律有规定或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其中购买或自行研制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应在采购前办理申购手续,采购后报综合管理处登记,归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相关实验室管理使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3、经上级部门批准并有出国批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部门审核,科产处会同相关处室会签,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批准,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4、用科研经费购买的科研参考资料由各二级部门专人验收登记,部门资料室保管使用。

5、与课题相关的专著、论文的出版费和版面费,凭发票报销,超过经费限额部分在其科研业绩奖励费内扣除或自理。

6、与课题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资料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7、总价值超过2000元的原材料、易耗元器件等消耗性物品的采购,需先办理材料入库手续,再领用。

8、科研用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性支出,需在课题开展前列出计划,二级部门审核,科产处批准,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劳务费中列支。

9、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与课题有关的真实、合法票据,经费审批额度按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0、科研经费按预算合理使用,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11、课题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账目,结清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

课题结束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于结题后6个月内结账,注销经费卡;超过6个月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余款由科产处按表1处理。课题结束的定义:对于纵向课题是指通过评审、验收、鉴定或经课题立项部门认定结束的课题;对于横向课题是指经委托方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或报告)认定为结束的课题;对于校级课题是指经学校结题验收的课题。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费、科研业务费、酬金等分配方法见表1。使用学校设备的,学校酌情收取设备折旧费。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含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财产登记后,可按5%比例提取鼓励费,其费用由原项目经费支出。纵向课题鼓励费归二级部门和课题组支配。这些仪器、设备属学校财产,但课题组可优先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办法由科产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

附件:科研项目经费提留比例

附件:

科研项目经费提留比例

提留比例

课题类别

学校管理费

二级部门

管理费

科研

业务费

预扣水电费

剩余经费(%)

学校

二级部门

课题组

部门

基金

酬金

纵向

课题

基金项目

5%

2%

10%

2%

20

10

10

60

科技攻关项目

15%

3%

15

5

5

75

软科学研究项目

10%

20

10

10

60

省科技厅科技项目

10%

3%

20

10

10

60

省社科、省教育规划课题及相当级项目

10%

20

10

10

60

市、厅级科研项目

10%

3%

20

10

10

60

横向

课题(A)

软件开发、技术咨询

2%

2%

35%

2%

20

10

10

60

产品开发

35%

2%

15

5

5

75

成果、专利转让

35%

30

10

60

横向

课题(B)

生产性项目

总收入扣除材料费后,按照70%由所在部门支配,30%学校提留。

注:1.纵向课题的管理费最高提取额,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有出入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以学校名义为企业进行的横向课题,学校按合同到款,预收20%的“项目风险金”,待课题(或合同)完成后返还课题组。课题组与委托方发生合同纠纷,若涉赔偿金,首先支付“项目风险金”,其余部分由课题组承担。

3.横向课题(B)为生产性项目(非设备租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利用学校设备资源、学校教师全程参与批量产品的生产加工项目。

4.原材料、易耗元器件等消耗性物品的材料费依据材料入/出库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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