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机电院_2010_138号)]

作者: 时间:2010-10-21 点击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印发的《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浙财监督〔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0〕2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机电审[2010]177号)精神,现对我院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学院内部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是构造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置“小金库”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5.隐匿盘盈收入并对盘盈资产擅自处理并设立小金库;

6.收回历史上已经核销的坏账时不予账务处理并转入小金库;

7.对实际已不需偿还的债务进行偿还并设立“小金库”;

(四)账面以低价出售资产,差价收取现金不入账。

(五)对存在大量现金收支的企业,故意截取客户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不入账以设立“小金库”。

(六)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学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于2010年底结束,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止2010年9月中旬)。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办法》和《通知》,以及中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监察部、人保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令),省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规定》等有关文件,充分领会精神实质,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让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中央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工作安排,正确把握处理政策。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止2010年9月底)。各部门按照《实施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学纠正,一旦发现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行,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对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单位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止2010年11月底)。省国资委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安排重点检查,凡被列为重点检查的部门,都应当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重点检查组做重点检查工作。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止2010年12月底)。各部门要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边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要认真分析本部门“小金库”产生的原因,结合管理隐患排查结果,组织制订整改落实方案。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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