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浙机电院﹝2008﹞71号)

作者: 时间:2010-04-1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学院加强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文件精神,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的借支与审批,按《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管理及使用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到省外出差的还需经分管院长同意。参加各类会议、研讨班的报销时需附经审批后的会议通知。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院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人员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 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院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中层干部、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卧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200

省内150

其他人员

硬卧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180

省内12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三)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原则上只报销单程机票。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由机电集团公司、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会议通知单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的50%由个人负担,不报销住宿费的,奖励每人每天50元。

(二)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汽车驾驶员补贴按驾驶员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一条 参加各类会议、研讨班的会议资料费报销不得超过800元,同时取消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已享受讲课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8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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