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注: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为广大党员确立了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是管党治党的制度创新。
《准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的传统作风,体现了党的价值取向,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员和领导干部需对《准则》充满“敬”意,并以此为标准,坚定理想信念,追求高尚道德;《条例》则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边界和纪律底线,使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旦逾规越轨则将受到纪律惩处,党员和领导干部应对《条例》充满“畏”意,严以律己、严以用权、严以做人。党员领导干部若以敬畏之心对待《准则》《条例》,就一定能学习宣传贯彻好《准则》《条例》。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一)纪严于法,纪法分开
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两者概念不同、不可混淆。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定严于国法。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写到执政党的纪律里,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守到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在实践中也会导致法在纪前,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结局。
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但是,删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恰恰相反!《党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都必须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那么,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呢?2018版《条例》区别了四种不同情况【注:2015版《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使党纪处分制度设计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详见《条例》第27、28、31、32条。
(二)纪在法前,纪法贯通
党的纪律是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要遵守的纪律,是相对于法律而言更高级、更严格的要求,如果党员能一贯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那么他就不可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有效体现。
从本质而言,纪律与法律的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其次是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见《条例》第29条】
二、典型案例
1、2019年8月14日,宁波集中通报9名党员干部醉驾案例,均被开除党籍。
2、2018年1月29日,浙江玉环通报7起党员干部醉驾、参赌等问题,当事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留党察看乃至开除党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3、2018年11月6日,浙江缙云通报7起党员干部赌博问题典型案例,当事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等处分。
三、党规党纪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三)《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5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
《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的“释疑答问”明确: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纪检评论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准则》和《条例》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又实现纪法分开、纪法贯通,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来说更是如此。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学习宣传,克服思维惯性,敢于执纪、善于执纪,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用“六项纪律”去衡量党员的行为,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践行高标准,决不越雷池一步。
编辑:学院纪委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