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过联动纪检监察部门,对失信党员或公职人员在社会上和党内给予双重惩戒和曝光,既维护了司法权威、推动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在党内和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警示作用,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营造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分析】
2016年8月30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纪委收到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司法建议书,法院建议莱城区纪委对莱城区交通局及局长李传军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莱城区人民政府也接到了同样的司法建议书。
法院为何建议对政府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原来,2015年12月8日,莱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判决,在高相华与莱城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确定被执行人莱城区交通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 534554.78 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 4573 元。然而,交通局却拒不执行。
2016年1月13日,该案在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庭调查。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调查。
本应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应带头守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却视法院判决为无物。莱芜中院根据相关法规,向莱城区纪委和莱城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形成威慑。
莱城区交通局局长李传军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联系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类似的案例:
1、河南省济源市北海街道花园社区党员王占武拒不执行判决案件:王占武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源市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王占武及周某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被王某向济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济源市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占武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济源市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占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9月王占武被开除党籍。
2、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顶社村村民陈丽华(中共党员)于1996年向张某临借款11万元。因未按约归还全部本息,2010年4月,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陈丽华夫妇应归还张某临全部本息。陈丽华夫妇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丽华夫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未归还所欠本金及利息。2018年12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丽华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此后,秀屿区纪委作出《关于给予陈丽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3、2016年8月,山东省东营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原队长陈士华因替他人担保借款产生纠纷,被债权人诉讼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陈士华承担借款的保证责任,需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等共计34.69万元。对法院的司法判决,陈士华拒不执行,法院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执行司法拘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陈士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依据。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纪检评论】
视法院裁判为一纸空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上述案例中失信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规范,而且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目前,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进纪法衔接,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党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增强审查调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岂能容许肆意亵渎?!普通公民都知道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做遵法守法的典范。党纪国法是带电的“高压线”,决不容逾越。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法律底线不可突破,纪律红线不可触碰,带头遵纪守法,带头依法行事,讲规则、守戒律,筑牢道德防线,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信仰,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编辑:学院纪委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