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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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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校友总会章程

时间:2017-04-02 16:04:39    浏览次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总会”。
  第二条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分会”拟在国内外校友集中的地区成立 ,“以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地区+校友分会”冠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树立良好的“机电人”形象,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赞同本章程,从1952年建校以来各个时期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及其前身(浙江省杭州工人业余学校、浙江省杭州工业学校、杭州工业学校、浙江机械专科学校、杭州工学院、浙江工业学校、浙江机械工业学校、浙江机电职工大学、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根据情况,可吸收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产生校友会机构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 参与本会内部事务民主管理;
  3.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4.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5.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义务:
  1. 承认并遵守校友会章程;
  2. 按时缴纳会费;
  3. 关心校友会工作,承担校友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 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的合作与交流;
  5.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总会设顾问、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的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区校友分会的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研究校友会工作,决定重大事宜。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修改章程;
  2. 对外代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会;
  3. 推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4.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方针及有它重大问题;
  5.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6. 决定本会重大决策的变更和终止;
  7.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议执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设立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会秘书处,成员由总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会秘书长、副书秘长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其主要职责是:
  1. 校友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 处理校友、地方校友会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总会的联系及日常工作;
  3. 组织召开有关校友工作会议;
  4. 处理好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5. 管理好校友会会费及活动经费;
  6. 执行校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会设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内。

第四章 校友总会与各地区校友分会的关系

  第十五条 各地区的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校友分会是各地区校友的组织,负责与本地区校友的联络并开展分会的工作,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校友推举产生。校友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可视实际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若干名)、分会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与各地区校友分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负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区校友分会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各地区校友分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法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接受会员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3. 学院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